目 录

1.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3.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章程

4.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5.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6.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发挥职业院校的规模优势和组合效益,培养行业、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按照学校集团化、专业基地化、基地产业化的办学理念,结合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并根据国家对武陵山片区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和要求,以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及其它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本着自愿互惠原则并形成供成员单位共同遵守的本章程,实现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良好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拟组建的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牵头,以渝东南、湘西、鄂西、黔东北等武陵山毗邻地区的职业院校为主体,以合作企业、行业协会及其它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而组建的区域性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体制:集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员单位原有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集团成员单位以签订合作协议或集团章程的形式联结在一起,所有成员须遵循集团《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在市场预测、招生、就业、专业建设、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技能鉴定、课题研究、工学结合及校校联办、校企联办等方面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互利互惠,以最大限度发挥集团效益。

第四条 集团宗旨:集团将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宗旨,通过校际、校企、地区间产、学、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集团的组合效益和规模优势,全面提高各成员学校的办学实力,强力打造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和社会影响力的一流职教集团,并探索少数民族山区发展职业教育的新路子,为推动武陵山经济发展和我国其它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文件及全国职教工作会精神,充分发挥集团成员单位的各自优势,创新办学模式,提高办学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规模经营,提升集团的整体实力,打造独具特色的职教品牌,为武陵山地区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专业技能人才。

第二章 组建原则

第六条 协商自愿:坚持以平等协商为原则,积极动员武陵山片区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其它社会团体等踊跃加入到集团中来。同时,高度尊重各成员单位参与合作的意愿,凡集团内制定决议和安排事务必须以协商自愿为原则,绝不以任何形式对成员单位施加压力。

第七条 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优势力量,通过帮扶、共建、借调、互换等方式,实行设备、师资、技术、信息、教学、实习、生产基地、技能鉴定、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集团成员单位效益的最大化。

第八条 统筹兼顾:在招生就业、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集团成员间可以进行统筹协调,兼顾各成员单位的不同需求。

第九条 共同发展:合理利用优势资源,充分发挥集团内部骨干学校、骨干企业、骨干专业、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为其它成员树立榜样、提供经验,从而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实现集团办学实力的整体提升。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集团的机构设置

1.集团实行成员理事会制,由各单位成员组成。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重新选举,也可以连任。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以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集团龙头单位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专业实训基地与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负责人为主,吸收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牵头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事务的协调工作。

3.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4.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

5.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问题须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决定。

6.集团内部暂设五个委员会具体负责集团的业务工作,一是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二是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联合招生、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企业用人、学生就业指导等工作。三是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实训基地建设、产教结合和产业发展等工作。四是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德育目标研究、德育工作过程与交流等工作。五是武陵山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武陵山地区民族文化艺术的交流、挖掘、传承和弘扬。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章程》,规定集团的性质、宗旨、体制、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章程》是集团的联结纽带,是集团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讨论通过或修改集团《章程》。

3.选举或罢免集团领导机构成员。

4.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

5.根据集团所处的社会形式和自身发展特点,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6.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制定并讨论通过集团的发展规划、办学形式和培养目标等。

7.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对行业紧缺人才的培养规格、技能要求、知识结构及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

8.结合成员单位实际,开展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和鉴定工作,为学校专业发展与行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9.开展集团学校间的合作办学、教学科研、教育管理、教材开发、技能鉴定、专业合作、实验实训、学术交流、师资互训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相关活动。

10.本着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零距离对接原则,定期组织集团内的学校和合作企业,研究商讨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专业实训、生产实习、工学结合、订单培训等校企合作事宜,为企业输送高质量的实用型人才。

11.发挥强大的规模优势,构建数量充足、稳定可靠的知名企业就业基地,搭建宽阔就业平台,切实做好集团内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2.介绍并推广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新的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13.研究讨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的其它重要事宜。

14.交流、挖掘、传承、弘扬民族文化。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在理事会议闭幕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2.执行理事会决议。

3.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5.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6.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秘书处设在集团牵头学校,其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负责集团的协调联络工作。

5.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参与集团办学方向、办学形式、办学目标等重大问题研讨和表决的权利,有对集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2.成员单位可获得集团内优先服务权和资源享用权。

3.根据自身需要,向集团提出在招生就业、教育教学、教材开发、职业技能鉴定、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生产实习、民族文化建设等方面要求支援的权利。

4.优先享有教育信息、教学咨询、教育成果转让、民族文化艺术运用,以及实训实习设施和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5.加入集团自愿,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6.享有实施自主办学和参与合作办学的权利。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集团组织章程和相关制度,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履行集团内部相关协议,按时完成集团交付的相关任务。

3.积极向成员单位提供共享资源。

4.参与集团主导专业相适应的行业紧缺型人才的教育教学研究、课程设置与教材开发。

5.集团成员单位间互相尊重、加强交流、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6.集团成员间的业务合作,不得与集团的原则、决定及集团利益相违背,不得损害其它成员的权益。

7.集团成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集团成员单位因参与集团所得到的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归成员单位,不纳入集团经费。

第十七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集团理事会换届或理事长更换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集团秘书处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财务收支运行情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集团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终止协议须理事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真诚合作、恪守信用。集团内校际之间、校企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约定为准,但不得损害其它集团成员单位的权益,不得违反成员单位之间最初形成的协议(最终形成协议的成员单位经协商、同意变更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根据实际需要,可在理事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首批加入集团的成员单位需填写成员加盟登记表,经集团同意盖章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今后申请加入集团者,需向集团秘书处递交申请,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能加入。

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教工作会精神,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应该始终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育人先育德,育德品为本”的工作思路,结合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和职业院校教育工作形势,强化职业院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整体推进集团内成员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根据《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一条 《章程》是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联结纽带,是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性质: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是隶属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是集团成员间进行德育工作进行研讨、交流、指导和咨询,提高集团成员学校德育工作水平的组织。

第三条 体制: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组成,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成员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所有成员要自觉遵守《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规定的义务,在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德育过程与目标研究、德育工作交流等方面相互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

第四条 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目标

1.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教育部有关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文件精神。

2.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组织集团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培训,提高德育工作者素质和在新形势下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3.加强职业院校德育过程、培养目标以及德育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研究,探索总结德育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集团内学校中广泛推广,逐步形成集团职业院校德育模式与品牌,增强集团内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实效性。

4.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德育资料,学习并借鉴国内外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经验,开展咨询服务、交流协作等活动。

5.承担集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务。

第五条 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1.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处设在主任所在单位,负责集团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2.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的推荐选举,产生出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重新选举,也可以连任。

3.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若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委员会。

4.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问题须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决定。

第六条 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

1.制定《章程》。

2.讨论通过或修改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3.选举或罢免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

4.审议通过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

5.制定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6.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制定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等。

7.决定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的主要内容。审议并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8.负责通报和推广国内外职业教育领域德育工作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秘书处职责是:

1.负责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负责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八条 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成果。

2.有权参与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事务的讨论与决策。

3.有权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

4.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和委员会章程。

2.执行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3.按时参加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活动,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

4.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经费由集团秘书处在集团经费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附 则

1.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

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和全国职教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践行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根据《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一条 性 质: 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隶属于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是集团成员单位间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旨在培养适应行业、企业需求,提升集团学校办学质量与科研水平的组织,是集团成员单位加强教育教学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体 制: 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由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组成,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集团成员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所有成员应该自觉遵守《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在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技能鉴定、师资培训、课题研究、教育信息等方面相互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的效能。

第三条 工作目标

1.通过加强教学交流、教学研究、教材开发,统一规划协调各成员学校间专业与课程设置,学分制的实施与互认,教学计划与教学质量考核标准,教学科研与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等,推动各成员学校教学一体化进程,提高集团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2.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利用集团学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使集团学校毕业生的“双证率”(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实现全覆盖。

3.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培训与提高计划,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形成集团学校教师培训与提高制度,建立集团学校间教师互派、互训、互赛制度,建立集团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从而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有效地缓解当前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不足制约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难题。

4.密切与集团内行业、企业的联系,千方百计搭建平台,使企业的技术和岗位要求甚至文化理念渗透到教育教学内容中,实现集团内各职业院校与企业岗位零距离对接,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5.加强与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大学、铜仁学院、吉首大学等西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行业部门联系,争取其所属教学科研处室负责人与行业专家加入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以提升教学科研委员会教学科研实力。

6.主办1至2种教学科研刊物,既促进集团单位间加强教学科研交流,又为巩固教学科研成果,丰富教学科研理论提供平台。

第四条 机构设置

1.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处设在主任所在单位,负责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2.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推荐选举,产生出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重新选举,也可以连任。

3.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若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委员会。

4.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问题须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

1.讨论通过或修改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

3.审议通过委员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

4.制定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5.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制定并讨论通过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办学形式和培养目标等。

6.组织各会员定期对行业紧缺人才的培养规格、技能要求、知识结构及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

7.结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点,开展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和鉴定工作,为集团学校专业发展与行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8.开展集团单位间的合作办学、教学科研、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开发、技能鉴定、学术交流、师资培训等相关活动。

9.负责介绍和推广国内外职业教育领域新的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10.决定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的主要内容。审议并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秘书处其职责是:

1.负责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负责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5.负责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1.获得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内优先服务权和资源享用权,有对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2.根据自身需要,向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提出在教学科研、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开发、职业技能鉴定、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生产实习等方面要求支援的权利。

3.优先享有教育信息、教学咨询、教育成果转让、实训实习设施和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4.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和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2.履行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内部相关协议,按时完成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交付的课题研究、各种竞赛、学术交流、教学科研、信息搜集等任务。

3.参与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主导专业相适应的行业紧缺型人才的教育教学研究、课程设置与教材开发。

4.会员间互相尊重、加强交流、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信誉。

5.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经 费

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经费由集团秘书处在集团经费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附 则

1.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章程解释权属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

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教工作会精神,增强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更好地践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教办学方针,全面提升招生规模和就业质量,根据《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一条 性 质: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隶属于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是集团成员单位间开展联合招生、订单培养、工学交替、学生就业指导等工作的组织,是集团成员单位间加强招生就业工作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体 制: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由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组成,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集团成员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所有成员应该自觉遵守《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在联合招生、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企业用人、学生就业指导等方面相互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效能。

第三条 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目标

1.集团成员学校之间联合签署办学协议,采取“2+1”“1+1+1”“2.5+0.5”“3+2”等联合办学的形式及协作、参资、参股、转让、托管、租赁等更为灵活的办学形式,不断壮大集团办学规模。

2.加强与重庆主城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大集团公司联系,着力拓宽集团就业企业信息库并通过授牌、建立人才培养输出基地等形式,建立数量更为充足、联系更加紧密、稳定可靠的知名企业实习(就业)基地网络。

3.成立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指导办公室,及时为各成员学校提供可靠优质的就业信息,实现集团内职业院校就业资源共享。

4.加强职业院校职业指导与创业教育课题研究,探索总结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指导与创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5.定期与不定期组织规模较大的现场招聘会和供需见面会,为集团学生搭建宽阔的就业平台。

6.利用就业工作本身的优势与企业网络资源,为集团开展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以及其它校企合作模式提供可靠信息。

第四条 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1.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处设在主任所在单位,负责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2.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推荐选举,产生出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重新选举,也可以连任。

3.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若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委员会。

4.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问题须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

1.制定《章程》,规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性质、宗旨、体制、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章程》是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讨论通过或修改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3.选举或罢免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

4.审议通过委员会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

5.制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6.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制定并讨论通过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等。

7.决定委员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的主要内容。

8.审议并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秘书处职责是:

1.负责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负责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5.负责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若干名顾问,指导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享有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及其他会员单位拥有的招生信息与就业资源。

2.有权参与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事务的讨论与决策。

3.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监督的权利。

4.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集团章程和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2.执行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3.按时参加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活动,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

4.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经费由集团秘书处在集团经费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了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途径,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凸显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色,培植和发展地方支柱产业,强化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的整体效能,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整体认同度。按照《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的规定,设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一条 《章程》是集团成员单位间就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等相关事宜进行交流与合作的联结纽带,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性 质: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隶属于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是集团成员单位间进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产教结合与产业发展的组织。

第三条 体 制: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由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组成,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集团成员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

第四条 宗 旨:在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产教结合和产业发展、专业协作等方面相互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效能。进一步促进专业、产业的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使专业与产业得到同步发展,逐步建立起以技能为中心,以服务经济为已任的职业教育体系。遵循职业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按照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着力于主导产业所需的专业人才培养,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支持。

第五条 主要任务

1.加强校际合作力度,推进为薄弱学校协建、援建专业实训室工作,解决集团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投入滞后的问题。

2.密切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教育、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集团学校专业专业实训基地项目的援助和支持,提升集团学校综合实训的整体水平。

3.积极引进企业资本和设备,共建为培养技能型人才所需的专业实训基地,改善集团内成员学校的专业实习实训条件。

4.整合集团资源,建设开放式、示范性的专业实训基地,构建供集团学校共享的综合实训平台。

5.按照专业基地化、基地产业化的办学理念,积极引进与集团学校品牌专业相适应的企业,致力于打造集研发、实训、生产为一体的职教创业园或校企联合经济实体,以创新办学模式,形成“园校互动、校企融合”,从根本上解决集团职业院校学生专业实训问题。

6.结合重庆及周边地区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技术、旅游为支柱产业的实际,发挥集团职业院校专业优势与集团企业“抱团”合作,全力打造中国西部一流的制造业人才培训基地和信息产业人才培训基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保障。

第六条 机构设置

1.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处设在主任所在单位,负责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2.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推荐选举,产生出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重新选举,也可以连任。

3.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若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委员会。

4.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问题须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决定。

第七条 委员会职责

1.制定《章程》,讨论通过或修改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专业实训基地指导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

3.审议通过委员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

4.制定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5.由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制定产业建设与课程改革方案,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6.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行业要求,研究并确定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与职业岗位群相适应的人才培养规格以及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7.讨论并制定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对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提出建议。

8.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分析行业中岗位群所要求的各种业务能力,对专业开发和建设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对教学模块和课程设置提出具体意见,对课程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指导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9.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专业建设的攻关课题,积极承担和参与课题的研究工作,为学校的产学研结合提供理论指导。

10.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理事长主持下由全体会员讨论制定,并建立活动记录制度。

第八条 秘书处职责是:

1.负责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负责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5.负责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员享受的权利

1.获得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优先服务权和资源享用权,有对本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2.参与修订《章程》,参与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事项的决策和相关活动。

3.优先享有产业信息方面的知悉权和实训设施、实习基地的使用权。

4.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章程》并自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2.积极参加本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执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决议,完成本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服从本指导委员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本会的信誉和权益。

5.及时反馈本单位在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产教结合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并向本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 费

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经费由集团秘书处在集团经费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附 则

1.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集团秘书处备案。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

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展现民族地区职业院校的办学特色,培养民族艺术专业人才和民族文化传承人,挖掘、研究和传承民族文化艺术,推动武陵山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武陵山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一条 《章程》是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的联结纽带,是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性质: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是隶属武陵山职业教育集团,是集团成员间进行民族文化艺术工作进行研讨、交流、指导和咨询,提高集团成员学校民族艺术工作水平的组织。

第三条 体制: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由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组成,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成员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所有成员要自觉遵守《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规定的义务,在民族文化艺术工作队伍建设、民族文化艺术教育过程与目标研究、民族文化艺术工作交流等方面相互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族文化艺术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

第四条 民族文化艺术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目标

1. 加强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集团学校教师培训与提高、互派、互训、互赛等工作,提升文化艺术工作者素质。

2. 强化职业院校民族文化艺术工作过程、培养目标以及民族文化艺术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研究,积极与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文理学院等西部高校合作,强化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行业部门联系,共同探索总结民族文化艺术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升民族文化艺术教学科研实力,逐步形成集团职业院校办学特色,打造民族文化艺术品牌。

3. 加强与集团内行业、企业的联系,全方位地实施“订单培养”,校企双方共同制定教育与培训方案,共同参与教学过程,共同评估教学效果,千方百计学生为搭建实习就业平台。

4. 编辑出版民族文化艺术会刊和有关民族文化艺术资料,学习并借鉴国内外职业院校文化艺术工作经验,开展咨询服务、交流协作等活动。

5. 承担集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民族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1.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处设在主任所在单位,负责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2.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推荐选举,产生出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重新选举,也可以连任。

3.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若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委员会。

4.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问题须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决定。

第六条 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职责

1. 讨论通过或修改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

3. 审议通过委员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

4. 制定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5. 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制定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等。

6. 组织各委员定期对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规格、技能要求、知识结构及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

7.决定委员会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的主要内容。审议并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8.负责通报和推广民族地区文化艺术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秘书处职责是:

1.负责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负责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5.负责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委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1.有权参加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2.有权参与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事务的讨论与决策。

3.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和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2.执行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3.按时参加民族文化指导委员会活动,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

4.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经费由集团秘书处在集团经费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族文化艺术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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